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857202020。
法定代表人:张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自鹏,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6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FBAYR54。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名下1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撤回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苏志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