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1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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