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1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