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一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9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西街花园临街楼下。
法定代表人:*占中,任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一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