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1419号
原告: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五里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梁大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9号楼4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计2478元,保全费1738元,共计4216元,由原告石家庄廉州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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