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3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9号楼4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199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9号楼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199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卜玉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