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想,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博华,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33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陈英夺借款15万元以作公司建设资金周转之用,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每月3000元,我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替公司向陈英存出具了借条,陈英夺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将该款项提供给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提出借款继续使用,因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陈英夺屡次催要,我无奈之下先代被告偿还利息,到2019年11月19日将本息还清。以上借款本息合计33万元我已经代被告偿还,被告应立即返还给我。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陈英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强的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该笔款确用于公司的经营。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李国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