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民初43号
原告:**行,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杰,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该公司董事长。
**行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行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行负担。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