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行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民初43号

原告:**行,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杰,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金穗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该公司董事长。

**行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行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行负担。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