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739号之二
原告:辛集市利仁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辛集市。
投资人:张彦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原告辛集市利仁建材经销处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利仁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原、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利仁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元,保全费5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由原告辛集市利仁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蕾
书 记 员 张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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