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33行初1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401749805K。
法定代表人:张俊利,该中心主任。
被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自强路东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3792694329A。
法定代表人:郝英彪,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强路金穗家园9-4-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0526770054。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第三人河北巨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景康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