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27民初102号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书记员 曹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