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8169号
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履行,而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外,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启洪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