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磐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双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83789755G。 法定代表人:**如。 被执行人:浙江磐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HRKDX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磐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浙0727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