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2398号
申请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鑫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双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483.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并以***名下的鲁N×××××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的鲁N×××××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柴卫正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