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326185XQ(1-1),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居委会昌平路北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占叶莉。
被执行人: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T9DU1L,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龙眠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盛笑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TDH04SAAY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TDH04SSBD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3元,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8454.83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阳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