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1791号
上诉人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8日向北京菲尼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交费日期届满后,原审法院未收到北京菲尼有限公司的交款凭证,本院诉讼费预收账户亦未查询到北京菲尼有限公司的交费记录。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杨
审判员 刘梦灵
审判员 陈世拥
法官助理潘朝玉
书记员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