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4619号
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居委会昌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326185XQ(1-1)。
法定代表人:占叶莉,董事长。
被告:桐城市金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石河村同康路与文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NNFH73U。
法定代表人:王古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金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春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燕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