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881民初3885号
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占叶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友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诉的6套商品房系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商品房装潢的预算报价清单、图纸安排工人进行了部分装修,施工工程中因其他原因被停工,其装修部分工程量双方又未进行核算。原告再次诉讼时虽然请求法院委托有鉴定机构对涉诉的6套商品房已部分装修工程量进行评估,但涉诉的6套商品房已被房主进行二次装修,与原装修混同,且已入住多年,不能进行甄别二次装修基本状况;再者原告的提供的商品房装潢的预算报价清单为复印件,被告亦不质证不认可,6套商品房部分装修照片也不能完整的说明装修的实际情况,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其中一套房屋瓦工装修情况,且证人为原告所雇用的瓦工,证明力有限,故此鉴定缺少必要的实体检材和相关的辅助检材。原告不能提供涉诉的6套商品房实际装修的工程价款,再次诉讼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室内精装修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包21套商品房室内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105万元,其中包括“维也纳国际城”小区3号楼302室、303室和“澳门城市之光”小区2号楼202室、205室和5号楼402室、403室。原告对上述6套商品房装修进行了预算,并将每套商品房装潢的预算清单提交至被告法定代表人李世银签名确认。上述6套商品房原告按照图纸和预算清单要求进行水、电和吊顶等部分装修,在施工过程中被停工。后此6套房屋已为被告出售,6名房主对涉诉的6套房屋分别进行装修并入住。2018年4月23日,原告根据对涉诉的6房屋装修费用单方结算清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装修费用186461.70元。因被告对此结算不予认可,本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为40000元(暂定)。并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诉的6套房屋进行鉴定,确定装修费用的数额。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室内装潢合同、“维也纳国际城”小区和“澳门城市之光”小区共六套商品房装潢工程预算表(复印件)、照片、(2018)皖088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驳回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 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