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2017)皖08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菲尼公司是主债务人,理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连带给付义务,向东方家美公司支付了欠付的工程款763137.78元,北京菲尼公司仍应支付不足部分工程款。东方家美公司向北京菲尼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相关税费的承担与抵扣问题,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能成为阻却本案执行的依据。据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事实同执行法院认定事实。
驳回北京菲尼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艇
审判员 都红兵
审判员 王 炜
法官助理丁浩
书记员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