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3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滨海县城永康路7号新时代美食广场3号楼商业楼A205室。
法定代表人:唐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帐户,但现不便扣划。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郑爱华
审判员 袁桂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