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06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海滨
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浩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