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定县天运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定县天运灯具厂,住所地在河北省正定县。
经营者:靳朝林,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河北省新乐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9)苏1084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给付人民币34501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075元由被执行人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承担。我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7日和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靳朝林名下的冀A×××××雪佛兰牌汽车和冀A×××××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邮寄单回执显示未签收。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14日向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根据河北省正定县和河北省新乐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正定县天运灯具厂、靳朝林名下没有不动产。
4、根据河北省正定县行政审批局的反馈信息,正定县天运灯具厂已于2021年4月21日注销。
5、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朝林的去向且其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6、因被执行人靳朝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靳朝林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靳朝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报告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