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906号
申请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高松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4503728N。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峰公司)与被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电公司)、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红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重电公司价值105.5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红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电公司(含重电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重电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