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8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