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1563号
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积全,公司法务。
被告: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102元,原告未缴纳。
审 判 长  王 璟
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
人民陪审员  耿宝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