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13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保全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4503728N。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19)宿仲字第166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已经生效,请求对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工程款停止支付。现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 徐小兵

书记员  王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