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10号

申请人:王计好,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被申请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人王计好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20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20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计好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