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4276号
申请执行人:**干,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4503728N,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
本院在执行**干与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302执4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谢万华
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