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黑8102民初3218号
原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立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琴海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农垦交通局)、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抚指挥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立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昝龙江,被告北琴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硕,农垦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建抚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大荒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证人佟彬出庭作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代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北琴海公司签订的《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北琴海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百立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并与百立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百立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百立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工程,并且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故百立成公司要求北琴海公司给付剩余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北琴海公司及建抚指挥部已经按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庭审中,被告北琴海公司及建抚指挥部均认可尚欠工程尾款3720466元、质保金1937761元、农民工保证金200000元,总计5858227元未支付。现原告百立成公司要求给付5838003元并放弃利息损失,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北琴海公司与百立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包合同中约定,如业主没有按时向北琴海公司拨付工程款,则百立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向业主方索要工程款,建抚指挥部作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设置机构,代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进行工程招标、并代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行使发包方一切活动、并在百立成公司施工期间向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所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建抚指挥部作为发包方没有按时向北琴海公司拨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应在欠付北琴海公司剩余部分工程款范围内与北琴海公司对应给付百立成公司的剩余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与黑龙江农垦总局虽为合署办公,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作为该项目投资人,并未参与该工程。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作为常设机构,亦未参与该工程,与百立成公司不具有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关于被告北琴海及建抚指挥部辩解质保金的返还遵从缺陷责任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并未就工程质量及工程存在缺陷提供任何证据,所以该工程自2016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已满二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的质保金1937761元、农民工保证金200000元,应予给付原告百立成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1、12、13,因被告北琴海公司、农垦交通运输局、建抚指挥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0,被告北琴海公司、农垦交通运输局、建抚指挥部对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但上述证据符合证据成立要件,能够证明原告对建抚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农垦交通运输局、建抚指挥部对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明的问题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有异议,但上述证据符合证据成立要件,能够证明原告对建抚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根据合同及法律均由明确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发黑垦局办文(2011)2号、黑垦局文(2011)271号文件成立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农垦总局副局长王有国担任总指挥。2011年5月3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件号为黑发改交通(2011)653号,批准建三江至抚远(黑瞎子岛)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单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常设机构设在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该项目投资人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目前黑龙江农垦总局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为合署办公。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3月发布“建抚高速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费雨棚工程FJ7标段施工招标文件”,2014年3月31日北琴海公司中标。2014年4月,北琴海公司与指挥部签订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价款为38755220元,工期467日历天。2014年5月3日北琴海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百立成公司施工建设,并与百立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包合同。合同约定:百立成公司承包建抚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费雨棚工程FJ7标段工程,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实际施工。其中:一、工程内容:房建及收费雨棚工程FJ7标段所包含的前锋服务区、养护工区土建和场区及其他附属工程(即FJ7标段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二、工程地点:黑龙江省洪河农场至黑龙江省前哨农场;三、承包方式:百立成公司施工大包干,即负责本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所有内容,自负盈亏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四、百立成公司前期垫付工程款,并需向北琴海公司缴纳北琴海公司与业主结算总价款的2%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百立成公司另行缴纳;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等级;六、工期:预计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计划工期467日历天,实际指挥部下达开工通知为准;七、工程款:预计工程款为38755220元,最终以业主实际结算数额为准。付款方法:1.业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工程建设指挥部)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款;2.北琴海公司根据业主最终结算总价款,收取2%管理费后,全额拨付给百立成公司,拨付或结算工程款,待业主拨付到北琴海公司账户后三天内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全额支付给乙方;3.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北琴海公司除按业主约定和扣除质保金,并扣除工程总价款2%管理费后,应全额支付百立成公司工程款,百立成公司另行缴纳税金。如业主没有按时向北琴海公司拨付工程款,则百立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向业主方索要工程款,北琴海公司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4.质保金:质保金业主按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原告依据与北琴海公司的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竣工验收。被告北琴海公司及建抚指挥部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尾款3720466元、质保金1937761元、农民工保证金200000元,总计5858227元未支付。现原告百立成公司要求给付5838003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建抚指挥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原告请求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原告百立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23×××00的存款5858227元予以冻结,本院已作出(2019)黑8102民初3218号民事裁定书,将以上款项予以冻结。
一、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38003元; 二、被告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6元,减半收取26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贾东波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