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28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28诉前调书2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华茂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茂公司给付到期未履行的工程款20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茂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华茂公司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无金融保险理财产品,其名下有个别账户存在零星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02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华茂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门支行开设尾号为12373的账户,经核实,该账户已被注销,无法冻结。因被执行人华茂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华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2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通报并进行了约谈,***确认被执行人华茂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00000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执6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