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8执恢59号
李某某、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28诉前调书2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3年11月6日首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年12月23日,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款待领取,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委托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待领取的款项221310元(案款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410元、执行费2900元)。2025年4月25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执行专户转入案件款221310元。202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全额领取了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218410元,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5)陕0728执恢59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