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403执338号
***、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403民终3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住房补贴款14190元,承担案件受执行费1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1419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1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3执3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
年6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