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102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住:洛南县城关街道庵底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10民终43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84142.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传统调查发现,工程建设方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愿意将其在洛南县锦园宋城小区7号楼1号车库和6号楼1号车库交由本院执行抵偿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的款项,本院于2022年8月8日查封了洛南县锦园宋城小区7号楼1号车库和6号楼1号车库,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后,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后委托淘宝网对两车库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用两车库以物抵债,本院又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84142.5元及违约金,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3年4月13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10民终4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