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3民初15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职业:商混站职员,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3647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华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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