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403执424号 耿某某、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2078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1元、执行费284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同意被执行人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所有的水韵天伦居A座5层09室房屋以每平方5500元的价格折抵本案案款,将房屋所有权过户于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名下。本案执行费2842已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0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