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750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松山区六组团2号楼1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市华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