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街。
法定代表人:崔相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延市劳人仲(2021)15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交纳执行款236,255.77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3393元后将剩余232,862.7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市劳人仲(2021)15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