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165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和龙市海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园虹胡同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省延吉市。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42元(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