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执异128号
异议人:***,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双阳**15-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园虹**3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光明街333号盛业大厦1号楼2**901的房屋,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8年11月27日,异议人与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盛业壹号房屋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异议人以每平方米7815.71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延吉市光明街333号盛业大厦1号楼2**901的一套住宅,合同签订的当日异议人即向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款32万元抵顶房款35万元,占总房款的36%,剩余60万元房款以贷款方式购买。异议人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是因为一直没有交付剩余尾款。异议人认为已经按照《预购房屋合同书》的约定向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35万元房款。现提出申请解除对延吉市光明街333号盛业大厦1号楼2**901的查封,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2022年7月1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01执1657号执行裁定:十四、拍卖被执行人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光明街333号盛业大厦1号楼2**901(产籍号06-07-0050,不动产权证号:吉(2021)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118.18平方米)。
另查:2018年11月27日,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名下(621081*********6713)272000元,***名下(622262*********4085)48000元,建筑面积118.18平方米,住宅地址为延吉市光明街333号盛业大厦1号楼2**901号,共计32万元抵顶35万元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盛业壹号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买受人***,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于2022年7月1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01执1657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没有和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易的交房款收据,在本院采取拍卖措施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本院执行的房屋归其所有,证据不充分。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焦然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