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2民初3940号
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大地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健,男,汉族,系安顺市大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被告:***,男,汉族,系安顺市大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安顺市大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寨村小寨组。
法定代表人:曾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健、第三人安顺市大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