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展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云南展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4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被执行人*南展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吴井路***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幢****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08520428。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展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8)*011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展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被执行人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0114执9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