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3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兴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杭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多伦县诺尔大街水芗名居小区1号楼6**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兴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锡林**盟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依据(2021)内25民终21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710646.40元、利息1406806.66元,合计4117453.06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经向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周边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55.71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86.00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车牌号京Q0××**)K33型机动车一辆,本案已采取查封并锁定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三、委托向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地向锡林**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多伦县服务部、多伦县住房保障中心、多伦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查询;
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缴纳住房公积金记录;无投保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674374471M)所有的位于多伦县水芗茗居小区下列房产:预查封9号楼:一**:502室;二**:401室、402室、501室、502室;三**:201室、302室、402室、501室、502室;四**:501室、502室。预查封11号楼:一**:501室、502室;二**:301室、401室、402室、501室;三**:202室、302室、402室、501室;四**:501室、502室。查封12号楼:一**:601室、602室;二**:601室、602室;三**:302室、402室、601室、602室;四**:601室、602室:五**:302室、401室、602室。预查封12号楼的车库4号、5号、17号、29号、30号、31号、33号、34号、35号、36号、41号、42号、43号、44号房产。
四、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和了解,该村委会未反馈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布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