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9001民初3598号
原告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河子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54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骆小梅
人民陪审员 陈明兰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