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市龙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0520号。
法定代表人:程亚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王涛,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市。
原审被告:朱文喜,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一东路52小区天富春城2号。
法定代表人: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沙湾市龙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原审被告朱文喜、原审被告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8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资公司于2022年4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8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497.5元,由上诉人沙湾市龙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盼盼
书 记 员 王沁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