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一东路52小区天富春城2号。
法定代表人:钟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莉,女,该公司科员。
被告:石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田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超,该公司法务部长。
原告***与被告石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91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冀鹏超
人民陪审员 王志武
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