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石河某某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河某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一东路52小区天富春城2号。

法定代表人:钟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莉,女,该公司科员。

被告:石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田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超,该公司法务部长。

原告***与被告石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91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冀鹏超

人民陪审员  王志武

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