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241号
原告:***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一东路52小区天富春城**。
法定代表人:钟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莎,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市。
被告:王军,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周根生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花 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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