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

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诉禄丰县金山镇好日子太阳能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大台子村。
负责人刘海云,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寺瓦路青龙村九连山。
法定代表人胡超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庆,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禄丰县金山镇好日子太阳能专卖店。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体育馆东侧1号商铺。
负责人李学芳,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道,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禄劝县,系李学芳之弟。
上诉人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禄丰县金山镇好日子太阳能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196号
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交
纳的上诉费28288元、上诉人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费8584元按规定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沈黎芸
审判员 段雨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