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高民申字第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强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云南金马机电制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胡朝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倪强勇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丽
代理审判员  郭雅欣
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