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住所地:云南省**州禄丰县金山镇大台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309604523L。
负责人:刘海云,系该物管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寺瓦路青龙村九连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1279202T。
法定代表人:胡超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因与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8)云2331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沈黎芸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滇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