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553720272,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3委。
法定代表人:单红卫。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龙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724943557C,住所地永甸镇坦甸村。
法定代表人:田玉海。
本院在执行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除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永甸村3组的不动产两套(21062412010233、21062412010267)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晓燕
执行员 韩洪波
执行员 白冰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