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龙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553720272,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3委。
法定代表人:单红卫。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龙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724943557C,住所地永甸镇坦甸村。
法定代表人:田玉海。
本院在执行铁岭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除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永甸村3组的不动产两套(21062412010233、21062412010267)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晓燕
执行员  韩洪波
执行员  白冰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