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4445号
申请人:陕西万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2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丁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皓,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1208室。
法定代表人:蒋伟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万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0363.33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万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万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文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36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璟